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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收到股权证收据,不足以证明股权质押成立——债务人将股权证交与债权人,债权人出具收据证明收到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股权质押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5519 次 标签: 质押 股权质押 保证 物保与人保并存 接收股权证

文章摘要:

【要旨】债务人将股权证交与债权人,债权人出具收据证明收到上述股权证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质押法律关系。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质押关系,且担保人未提出反诉的情形下,其关于质押成立并以此冲抵债务的抗辩不予支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99号《银行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对借款合同的影响》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