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以被查封股权设定质押的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生效——以被查封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质押合同虽为无效,并不等于该股权质押合同不生效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5886 次 标签: 质押 股权质押 合同无效 合同生效 查封股权 文章摘要: 【要旨】以被查封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质押合同无效,并不等于该股权质押合同不生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17号《独立担保条款效力的认定》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债权人收到股权证收据,不足以证明股权质押成立——债务人将股权证交与债权人,债权人出具收据证明收到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股权质押法律关系 下一篇: 发起人股份质押期间,不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限制——《公司法》第147条不是对达成发起人股权转让协议时间的限制,故股份质押亦不必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