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就发起人预期股权红利收益所签预定抵销合同有效——一方以预期不确定的红利收益与他人债务签订的预定抵销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更新时间:2016-05-17 浏览次数:5689 次 标签: 质押 股权质押 执行 股权 预期股权红利收益 预定抵销 债务抵销 文章摘要: 【要旨】一方以预期红利收益与他人债务签订的抵销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发起人股份质押期间,不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限制——《公司法》第147条不是对达成发起人股权转让协议时间的限制,故股份质押亦不必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的限制 下一篇: 以拟设公司股份质押,未登记的,质押合同不生效——以拟成立的合资公司中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又未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