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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184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5531 次 标签: 质押 股权质押 未办登记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184号
【裁判要旨】担保协议以拟成立的合资公司中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又未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办理质押登记的,根据《担保法》第78条规定,质押合同不生效。债权人要求出质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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