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5-18 浏览次数:3218 次 标签: 质押 票据质押 票据 汇票质押 质押合同效力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汇票的质押有效。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以银行汇票出质并获银行确认的,应认定质押有效——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该质押有效 下一篇: 信用证开立银行,可诉请确认申请人质押票据效力——信用证开立申请人有权通过质押背书,将以其为收款人、标明“不得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并设定权利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