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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票据质押裁判规则5条

更新时间:2016-05-18   浏览次数:4260 次 标签: 票据质押 裁判规则

文章摘要:

01.银行为背书不连续的汇票办贴现,不享有票据权利——金融机构对持票人持有的背书不连续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应该认定金融机构取得该票据存在重大过失。
02.汇票未记载“质押”字样且基础合同无效时的处理——银行接受无“质押”字样的票据能否取得质权不能一概而论。对因质押贷款造成损失,应按公平和过错原则处理。
03.经办人伪造担保单位印章,不影响银行的出票效力——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唯一票据行为。经办人伪造担保单位印章骗取银行开具承兑汇票的,不影响出票行为效力。
04.持票人证明其合法取得票据或补记,视为背书连续——非因背书而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合法性,亦应视为背书连续。
05.被背书人名称简写或其他瑕疵,不必然致票据失权——银行承兑汇票上被背书人的名称记载用简称或其他表述瑕疵,只要前后签章记载基本一致,仍可认定为背书连续。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