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经办人伪造担保单位印章,不影响银行的出票效力——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唯一票据行为。经办人伪造担保单位印章骗取银行开具承兑汇票的,不影响出票行为效力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5373 次 标签: 质押 票据质押 票据 刑民交叉 民刑交叉 票据签发 骗取汇票 文章摘要: 【要旨】出票行为完成,无绝对不得记载事项,票据权利有效设立。经办人伪造担保单位印章骗取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不影响出票行为的效力。 【案例】河北高院(2001)冀民再字第19号《无质押背书的票据质押的效力认定及处理》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汇票未记载“质押”字样且基础合同无效时的处理——银行接受无“质押”字样的票据能否取得质权不能一概而论。对因质押贷款造成损失,应按公平和过错原则处理 下一篇: 持票人证明其合法取得票据或补记,视为背书连续——非因背书而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合法性,亦应视为背书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