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中×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天富公司押汇后因不符点开证行拒付信用证款项要求偿还押汇款案 更新时间:2023-07-31 浏览次数:2370 次 标签: 质押 单据质押 信用证 法律性质 押汇 买单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信用证业务中的押汇,应属质押贷款而非买单性质——出口商以其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汇票和货运单据作为质押,在付款行或开证行付款前,先行从议付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资金,该押汇性质属于融通资金的贷款性质而非买单性质。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上一篇: 出票人邢台××厂诉清河农行向持票人办理汇票质押贷款中按持票人指示将贷款划入他人账户被骗应赔偿其票款损失案 下一篇: 最高法院:证券质押裁判规则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