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农行下仓营业所诉刘某某返还质押贷款刘某某以其在贷款到期后不行使质权致质物贬值要求以质物抵偿贷款案 更新时间:2019-07-05 浏览次数:5241 次 标签: 质押 机动车质押 质押物贬值 动产质押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押权利致质押物贬值应赔偿——借款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即质押权人未按承诺对质押机动车及时处置,导致质押物贬值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4责任编辑按 上一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20726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