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97号 更新时间:2016-05-18 浏览次数:3906 次 标签: 质押 质押权生效 登记在先 事先担保 事先质押 特殊质押物 公路收费权质押 质押权生效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97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农行下仓营业所诉刘某某返还质押贷款刘某某以其在贷款到期后不行使质权致质物贬值要求以质物抵偿贷款案 下一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汉中民初字第32号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二终字第056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