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扬广民初字第237号
文章摘要:
——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案号】(2011)扬广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案号】(2011)扬广民初字第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