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强制离职股东股权转让,股权价值确定应妥善处理——章程可规定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但“按股权证证载股额全额收回”,有可能损害股东或公司及他人财产权利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4770 次 标签: 股权转让 股东资格 离职股东 公司章程效力 文章摘要: 【要旨】公司章程规定“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条款有效,但“按股权证证载股额全额收回”,有可能损害股东或公司及他人财产权利。 【案例】四川资阳中院(2014)资民终字第335号《公司章程“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股权转让价款约定不明,应依意思表示等综合认定——转股协议约定转让价款不明确的,应从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综合判断,对真实价格作合理认定 下一篇: 四川资阳中院(2014)资民终字第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