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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6-05-28   浏览次数:3413 次 标签: 无单放货 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

文章摘要:

上海飞艺达国际物流公司与宁波凯越国际贸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托运人长期不向收货人交付提单应视为收货人拒绝提领货物
【裁判要旨】托运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向收货人交单提货,造成目的港事实上无人提货,可以推定为收货人拒绝收货。承运人将货物卸在海关监管仓储站,不构成无单放货。即使有货损,风险责任仍由托运人承担。
【案号】(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99号;二审:(2010)浙海终字第100号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