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崇民二初字第565号;(2009)锡民二终字第74号
文章摘要:
——股票财产权损失不应包括因行情波动造成的市值下跌
【裁判要旨】股票的市值是指股票在证券市场上所体现出来的市场价值,并不直接体现为股民的个人财产,只有通过抛售股票的行为,才能将市值现实地转化为资金账户上的金额,此时才能体现为股民的个人财产。因此,股民自愿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错误账户调整,证券公司把同种、同数的股票及资金账户上的余额如数还到股民正确的账户上,股民的股票财产权并未遭到损失,在此期间因为市场行情波动造成的市值下跌不能纳入损失范围。
【案号】(2008)崇民二初字第565号;(2009)锡民二终字第74号
【裁判要旨】股票的市值是指股票在证券市场上所体现出来的市场价值,并不直接体现为股民的个人财产,只有通过抛售股票的行为,才能将市值现实地转化为资金账户上的金额,此时才能体现为股民的个人财产。因此,股民自愿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错误账户调整,证券公司把同种、同数的股票及资金账户上的余额如数还到股民正确的账户上,股民的股票财产权并未遭到损失,在此期间因为市场行情波动造成的市值下跌不能纳入损失范围。
【案号】(2008)崇民二初字第565号;(2009)锡民二终字第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