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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崇民二初字第565号;(2009)锡民二终字第74号

更新时间:2023-07-12   浏览次数:3732 次 标签: 证券公司 账户调整 市值差价损失 侵权损害赔偿 股票

文章摘要:

——股票财产权损失不应包括因行情波动造成的市值下跌
【裁判要旨】股票的市值是指股票在证券市场上所体现出来的市场价值,并不直接体现为股民的个人财产,只有通过抛售股票的行为,才能将市值现实地转化为资金账户上的金额,此时才能体现为股民的个人财产。因此,股民自愿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错误账户调整,证券公司把同种、同数的股票及资金账户上的余额如数还到股民正确的账户上,股民的股票财产权并未遭到损失,在此期间因为市场行情波动造成的市值下跌不能纳入损失范围。
【案号】(2008)崇民二初字第565号;(2009)锡民二终字第74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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