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1)湖民重字第0006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民终字第194号

更新时间:2023-05-23   浏览次数:7349 次 标签: 物业公司停电 中断供电 用户损失 侵权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责任 停水停电

文章摘要:

(供用电合同
【裁判要旨】物业管理部门因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未事先通知用户即自行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房屋承租方未按约向物业交付水电费,物业无权停电,也未举证事先通知承租方将停电,停电导致承租方损失构成侵权;物业停水电的原因是由于承租方拖欠水电费,承租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过错)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1)湖民重字第0006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民终字第194号

文章摘要2:

参考资料

[1].  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一起物业公司停电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http://www.docin.com/p-1262892928.html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