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泰××公司诉中方出资人如皋市××厂从中方职工权益基金账户中列支其他费用侵权应予返还案 更新时间:2019-10-04 浏览次数:3617 次 标签: 中外合资企业 中方职工权益基金 返还财产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本案中方职工权益基金的账户设在原告公司的工会账户中,由原告公司中的中方职工代表具体管理,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但被告在中方职工代表管理此基金时,将中外合资公司中方职工权益基金账户视为自己企业内部的资金账户,并从中使用和报支与基金合理支出无关的费用经核定为5707383.57元,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予以返还。中方职工权益基金账册也应由被告返还给原告。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4责任编辑按 上一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苏民二终字第190号 下一篇: 赵××诉淮安市×××元件厂给其分配住房后未将其家电表与隔壁家一插座线路分离请求赔偿17年电费损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