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04]桐城民初字第86号;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终字第65号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解决相邻关系中的通风、采光问题。
【裁判要旨】经批准兴建的合法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未达成一定的通风、采光标准的,构成对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的侵犯。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04]桐城民初字第86号(2005年10月10日);二审: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终字第65号(2005年2月21日)
【裁判要旨】经批准兴建的合法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未达成一定的通风、采光标准的,构成对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的侵犯。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04]桐城民初字第86号(2005年10月10日);二审: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终字第65号(200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