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1275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0582号
文章摘要:
(相邻关系)
【裁判要旨】不动产相邻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但该妨碍客观上无法排除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12755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0582号
【裁判要旨】不动产相邻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但该妨碍客观上无法排除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12755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0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