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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甬仑民一初字第386号;(2008)甬民一终字第780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2883 次 标签: 不当得利 给付原因 举证责任

文章摘要:

——不当得利在给付行为中的认定
【裁判要旨】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法院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因为其本人是主动给付方,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
【案号】(2008)甬仑民一初字第386号;(2008)甬民一终字第780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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