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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

更新时间:2023-01-18   浏览次数:3693 次 标签: 连带责任保证 D686【保证方式】 D688【连带责任保证】

文章摘要:

连带责任保证包括明示连带责任保证、推定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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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连带责任保证包括明示连带责任保证、推定连带责任保证。

【理解与适用】所谓一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73

明示连带责任保证 回目录

1.《民法典》第68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明示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推定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第2款)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者未偿还债务 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 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不具有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法律后果 回目录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区别 回目录

1.连带责任人(连带主体)不同:

(1)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连带关系;

(2)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客体不同:

(1)连带责任保证是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连带共同保证是对保证责任本身承担连带关系。

陈其象律师提示: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双重连带关系  回目录

①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操作指引 回目录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作为被告、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理解与适用】本条(备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是对一般保证诉讼当事人的规定,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当事人,《担保法解释》第1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规定完全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法理,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任何争议,因此,根据问题意识的起草指导思想,对这一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77

连带责任债权人有单独起诉、共同起诉选择权。

连带责任保证案件是可分之诉而非必要共同诉讼。

④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先诉抗辩权的约定消灭)[最高人民法院(1998)经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新疆天山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A.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人在合同中承租要在“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承租人在合同规定归还租金到期之日,不能偿还租金,担保方在接到出租人的书面通知后,即向出租人偿付承租人应付的全部租金并放弃先诉抗辩权。”原审法院判令担保人在各自担保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完全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B.当事人关于本案租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⑤保证人在保函中明确表示在接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内付款的承诺,说明其保证责任的承担并不以债务人不付款或不能付款为前提,因此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约定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法公布(2000)第38号《中国光大银行海南省海口支行诉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承兑垫付款欠款担保纠纷上诉案》]。

⑥担保书约定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由保证人代为偿还,且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的,为连带责任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提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与浙江绍兴瓷砖厂、绍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0期(总第156期)】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06号

【裁判摘要】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提示】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两种约定的表述。

【摘要】区分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重要标志就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在借款合同中有两种表述:第一种表述是:“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此表述只要贷款达到约定期限仍未归还,即将担保方与借款方的责任一并对待,并未区分保证人应否在主债务人客观偿还不能,即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后,方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此处保证责任约定是清楚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种表述是:“贷款到期,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接到债权人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债权人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单位的投资或存款户中扣收,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扣收。”此表述有“不能”字样,如单纯使用“不能”字样,则具有客观上债务人确无能力偿还借款的含义,此时保证人方承担保证责任可以认定为一般保证责任。但是,该“不能”字样是与“按期”结合在一起使用,则不能将其理解为确实无力偿还借款的客观能力的约定,仅是表明到期不能偿还即产生保证责任。因此,第二种表述亦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问题】保证人承诺“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偿还”则承担保证责任的,应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保证?

裁判要旨】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条件的,此处“到期不能”与单纯使用“不能”在文义方面产生重大区别(“到期不能”强调的是期限,表明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能偿还即产生保证责任,将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一并对待),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未接偿债通知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 

——山东德州中院判决李洪林等人与齐河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9)齐赵商初字第591号;(2011)德中民提字第17号

【裁判要旨】在多个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多个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在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只通知部分保证人还款的情况下,未得到还款通知的保证人不能免除还款责任。 

·未被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宁海县新港农业专业合作社等与郑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甬商终字第554号

问题提示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条件约定不明确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裁判规则1】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人为借款提供保证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书载明:在借款人不能将金融机构向其发放的款项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该对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借款人本身履行义务不能,故应认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因此,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无论借款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提示2】借据持有人能否认定为借款债权人?

裁判规则2】在借据持有人将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后,提供了无其签名的借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不是真实出借人时,可以认定借据持有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借据载明债务的真实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借款人虽以借据上无借据持有人的签名为由,不承认借据持有人的债权人身份,否认其原告主体资格,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借据持有人为真实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封开县金装河生黄金开采有限公司、聂河生与广东国邦投资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论违约金性质及担保责任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722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裁判意见】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单独以个人名义出具保证书,承诺在债务人“不按时还款”而非“不能按时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应认定该法定代表人系以自然人身份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

·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粮食管理站诉郑志坚保证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1】连带保证中主债务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是否处于同一法律地位?

要点提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主债务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也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

问题提示2】第三人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中提供保证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如果债务人未履行调解协议,债权人能否另案起诉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提示】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得以另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签订调解协议不能视为同意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债务人未履行调解协议,债权人另案起诉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不属于一案二诉。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1287号(2005年8月26日);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1919号(2005年11月21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卷烟总厂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主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数额少于《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承诺的数额,这种变化即使未经保证人同意,也不能够成为保证人免责的条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34号

【裁判要旨】担保人承诺在主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债务情况下,担保人“接到债权人通知后代为偿还”的,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03号

【裁判摘要】济钢集团公司与民生银行南京分行2013年9月9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济钢集团公司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济钢集团公司与民生银行南京分行2013年1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第四条也明确约定,济钢集团公司为5.35亿元重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虽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重组贷款到期后,常熟天铭公司如不能按期偿还本息,或处理抵押资产后仍不能全额偿还贷款本息,差额部分济钢集团公司先行代偿。但从该约定的表述内容,结合上述关于济钢集团公司为重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约定分析,可以认定该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并不相同。济钢集团公司关于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案涉担保应认定为一般保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