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602号 更新时间:2019-11-06 浏览次数:3710 次 标签: 共同出资 按份共有 等额共有 物权确认 确权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602号 【裁判要旨】不具有家庭关系的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在双方未对出资额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双方构成等额共有。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自带车辆”的司机与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抗字第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