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抗字第67号 更新时间:2019-11-06 浏览次数:2979 次 标签: 按份共有 出资额 共有关系 物权确认 确权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抗字第67号 【裁判要旨】共有人对份额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应首先根据其出资额确定份额,出资额无法确定,再按照等额享有。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602号 下一篇: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