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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更新时间:2021-05-02   浏览次数:3975 次 标签: 退休年龄

文章摘要: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347号)

文章摘要2: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劳社(2001)347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

  根据省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实保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闽政[2000]17号)文件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做好养老保险工作,加快建立完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为企业和参保人员服务,现就养老保险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问题。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工作,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8]8号文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中招工(干)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军人入伍登记表等资料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关于企业女干部、女工人的退休年龄问题。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女干部、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分别为年满55周岁和50周岁。

  根据《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际,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七十五条和原省劳动厅闽劳察[1995]27号、闽劳察[1995]60号文均已作出规定。即: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工人退休前在干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及其以上的按55周岁退休;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按50周岁退休。从事管理岗位的女职工下岗后,其退休年龄按重新就业后,临退休前连续五年的岗位性质确定。

  3、关于农村户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问题。农村户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经过劳动者本人申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家居农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规定予以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关于职工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企业职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不含厦门市);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动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职工在跨省级统筹范围(含厦门市)流动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规定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凡于1995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由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立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起以当地上一年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1%为其补建个人帐户,凡于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起为其补建个人帐户。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成建制转移的,暂不转移基金。

  5、关于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主基本养老金领取问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主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其中,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按规定予以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关于按国营农场过渡方案参保的职工,流动到其他企业(单位)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问题。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农场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闽政[2000]文193)文的规定办法参保的职工,流动到其他企业(单位)就业后,可以按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继续参保。办理退休计算缴费性养老金时,其在国营农场工作期间的缴费指数按0.385计算。

  7、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的学校、医疗机构、图书馆、科研院所、科技馆、体育馆、职业培训学校、职介所、福利院等)。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政府《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的规定精神,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列入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畴,由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承办。

  8、关于参保企业职工病退的办理问题。根据省人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被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可以退出劳动岗位,并享受相应的退休或退养待遇。其中:(1)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按月享受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予以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男职工年不满50周岁的,女职工年不满45周岁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相应退养待遇仍由企业支付,待职工达到规定的病退年龄时,再办理病退手续,其相应的退休待遇可转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保[1999]36号文下发前,已按省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病退手续的企业职工,可按闽劳保[1999]36号文件规定重新鉴定,对符合条件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予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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