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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晋民申字第759号

更新时间:2023-03-13   浏览次数:3121 次 标签: 劳动关系

文章摘要:

【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晋民申字第759号
【裁判摘要】太原市市政工程公司与张治威签订了《工程劳务合同》,将工程分包给张治威工程队,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工期、承包单价等进行了约定,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张治威并不是太原市市政工程公司的职工,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付给张治威的是劳务费,而不是工资报酬。张治威雇佣徐余良施工,并为其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张治威与徐余良之间建立了雇佣劳动关系,太原市市政工程公司从来没有给徐余良支付过工资报酬,与徐余良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与徐余良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原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审法院参照而不是依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至于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属于劳动部部门规章,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案情选择是否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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