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更新时间:2023-07-15 浏览次数:5909 次 标签: 工伤认定 劳动关系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之一:张××与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上诉案——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上一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晋民申字第759号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