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宋××诉济南市第×建筑工程总公司因罪犯利用施工物潜入室内杀害其丈夫和儿子人身损害赔偿案 更新时间:2023-10-13 浏览次数:2289 次 标签: 刑民交叉 民刑交叉 因果关系 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利用施工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犯罪分子利用建设施工方搭建的合规、合理的施工物(脚手架)潜入他人室内将他人杀害的,建设施工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上一篇: 郑某某等因其女晚上在公司安装有燃气热水器的办公房卫生间内洗澡中毒死亡诉向阳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案 下一篇: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