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侵权损害赔偿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追偿权 更新时间:2016-06-02 浏览次数:3138 次 标签: 医疗保险 损益相抵原则 文章摘要: 【要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规定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使的是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同时结合损失填平原则,应将医保报销部分从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分歧 3评析 上一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429号 下一篇: 人民法院报:人身损害赔偿不扣减社保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