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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更新时间:2016-06-02   浏览次数:37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结论】损益相抵原则在罗马法中已承认,亦为德日等多国民法所认可。我国民法对此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学说和司法实践均已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因为损害赔偿以填补被害人的损害为目的,并非使他因此而获利。基于同一赔偿原因而受有利得,则应扣除利得,才为其实际所受的损害⑧。原则上保险赔偿金不适用损益相抵⑨,但责任保险应作为个案特别处理。对被保险人是民事赔偿责任人,且损害事实系保险标的案件应适用损益相抵。否则,责任保险将无法存在,保险业亦难以发展壮大。因此遇到这类案件应当区分保险合同的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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