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6)临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民再字第10号

更新时间:2016-06-03   浏览次数:3492 次 标签: 承揽 定作人责任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驾驶员在车辆出现故障后,找经营汽车维修部的一方维修,维修方依据自己的技术和设备,独立完成并交付成果,由定作人支付一定报酬,双方系承揽关系。在此过程中承揽人发生人身损害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判断双方过失时应根据各方当事人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
【裁判意见】因本案申请再审人未审查车辆维修点的维修资质,且维修前超载驾驶,其行为存在明显过失,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原审: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6)临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9月28日)
  一审再审: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民再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2007年12月6日)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