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05)民一初字第721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32号
文章摘要: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规则】学校对学龄前的儿童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因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儿童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05)民一初字第721号;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32号
【裁判规则】学校对学龄前的儿童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因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儿童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05)民一初字第721号;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