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38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1146号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学校组织学生秋游时,带队老师因管理枪支不善造成学生损害,老师和学校如何承担赔 偿责任?
【要点提示】学校组织学生秋游,带队老师私自携带枪支,途中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玩枪走火射中其他学生,十 多年后该学生因取弹而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老师的“带枪”行为与职务无关,是个人行为,对 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不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但学校也应承担未尽教育、管理义务范围 内的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38号(2005年4月6日);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1146号(2005年7月13日)
【要点提示】学校组织学生秋游,带队老师私自携带枪支,途中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玩枪走火射中其他学生,十 多年后该学生因取弹而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老师的“带枪”行为与职务无关,是个人行为,对 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不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但学校也应承担未尽教育、管理义务范围 内的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38号(2005年4月6日);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1146号(200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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