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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诉南京气象学院附属试验小学、胡某刺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6-04   浏览次数:3525 次 标签: 教育机构责任 教育机构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对未成年人同意刺字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即使未成年人同意他人在自己身体上刺字亦不构成侵权免责事由。
【案例索引】
  一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04)六民初字第812号(2004年6月24日)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一终字第669号(2004年9月17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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