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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初字第366号

更新时间:2016-06-05   浏览次数:2048 次 标签: 委托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初字第366号
【裁判规则】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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