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初字第366号 更新时间:2016-06-05 浏览次数:2047 次 标签: 委托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初字第366号 【裁判规则】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首部 2(二)诉辩主张 3(三)事实和证据 4(四)判案理由 5(五)定案结论 6(六)解说 上一篇: 因伤致十级伤残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下一篇: 天津海事法院[2000]海事初字第20—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