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赣民再终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19-04-19 浏览次数:4393 次 标签: 触电责任 产权人 供电企业 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 供电合同 电力设施产权 文章摘要: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赣民再终字第4号 【裁判规则】电力设施产权人已向供电企业申请并办理用电报停手续后,因供电企业未能严格履行断电及管理义务,致使他人触电受伤的,产权人与供电企业应负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文××等人诉当阳市××联营公司与当阳市坝陵办事处文河村委会触电损害赔偿纠纷案 下一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东中法民一再终字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