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赣民再终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19-04-19   浏览次数:4363 次 标签: 触电责任 产权人 供电企业 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 供电合同 电力设施产权

文章摘要: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赣民再终字第4号
【裁判规则】电力设施产权人已向供电企业申请并办理用电报停手续后,因供电企业未能严格履行断电及管理义务,致使他人触电受伤的,产权人与供电企业应负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