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东中法民一再终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19-04-19 浏览次数:4944 次 标签: 定作人责任 承揽合同 触电责任 电力设施产权人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东中法民一再终字第4号 【裁判规则】因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之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触电身亡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赣民再终字第4号 下一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597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一中民终字第1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