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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东中法民一再终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19-04-19   浏览次数:4944 次 标签: 定作人责任 承揽合同 触电责任 电力设施产权人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东中法民一再终字第4号
【裁判规则】因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之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触电身亡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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