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2)名民初字第81号;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3)名民重字第01号;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雅民终字第268号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则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法院: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2)名民初字第81号(2002年4月30日);重审法院: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3)名民重字第01号(2003年7月7日);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雅民终字第268号(2003年9月22日)
【案件索引】一审法院: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2)名民初字第81号(2002年4月30日);重审法院: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3)名民重字第01号(2003年7月7日);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雅民终字第268号(200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