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齐××诉陈××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11-09 浏览次数:2395 次 标签: 姓名权 受教育权 文章摘要: 【裁判规则】顶替他人姓名上学,侵犯了他人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民初字第625号 下一篇: 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