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85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85号
【裁判要旨】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案件以整个合同为争议标的,应以合同的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法院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请求确认公司股东决议有效的诉讼,系公司内部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股东对公司决议提起确认效力之诉,应由不服公司决议的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无效或者撤销之诉。公司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为被告,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亦无诉的利益,为不合法之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裁判规则】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如果都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合并审理。
【裁判要旨】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案件以整个合同为争议标的,应以合同的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法院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请求确认公司股东决议有效的诉讼,系公司内部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股东对公司决议提起确认效力之诉,应由不服公司决议的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无效或者撤销之诉。公司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为被告,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亦无诉的利益,为不合法之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裁判规则】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如果都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2:
【解读】公司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为被告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有效应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