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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夹江县阳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10-15   浏览次数:3542 次 标签: 协议管辖 原告所在地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夹江县阳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2005]民立他字第25号
【摘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选择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规定,应认定有效。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夹江县阳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2005年7月26日,[2005]民立他字第2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立函字第102号请示报告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立[2005]12号情况汇报收悉。关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夹江县阳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夹江县阳洋纸业有限公司(下称阳洋公司)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思源公司)在2003年12月17日签订的悬挂链式爆气器安装指导(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选择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规定,应认定有效。阳洋公司与思源公司于2004年11月19日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上述规定,阳洋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于思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由管辖权。

  二、夹江县人民法院与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虽然立案时间相同,但夹江县人民法院在两地人民法院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抢先对本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29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撤销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民事判决,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2005年7月26日

附:关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夹江县阳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的请示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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