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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同时具备合意和交付两要件——支票未经质押背书,未记载出票日期,且无法证明所担保债权情形下,即使已为交付,亦不能认定票据质权设立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4007 次 标签: 票据 票据质押 质权设立 设质合意 票据质权

文章摘要:

【要旨】支票未经质押背书,未记载出票日期,且无法证明设质所担保主债权情形下,即使已为交付,亦不能认定设质合意实际达成。
【案例】上海二中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16号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