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同时具备合意和交付两要件——支票未经质押背书,未记载出票日期,且无法证明所担保债权情形下,即使已为交付,亦不能认定票据质权设立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4022 次 标签: 票据 票据质押 质权设立 设质合意 票据质权 文章摘要: 【要旨】支票未经质押背书,未记载出票日期,且无法证明设质所担保主债权情形下,即使已为交付,亦不能认定设质合意实际达成。 【案例】上海二中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16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山东菏泽中院(2015)荷商终字第277号 下一篇: 车载货物因事故洒落致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应赔——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载货物洒落致第三者损失,应根据保险事故近因原则,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