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民他字[2000]第3号 2000年2月14日)
【摘要】该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县,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第二十四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该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县,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第二十四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民他字[2000]第3号 2000年2月14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县,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第二十四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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