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6-06-10   浏览次数:3183 次 标签: 借款合同履行地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民他字[2000]第3号 2000年2月14日)
【摘要】该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县,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第二十四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民他字[2000]第3号 2000年2月14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县,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第二十四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