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华北石油管理局第一机械厂诉中国和平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返还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更新时间:2016-06-10 浏览次数:3450 次 标签: 合同履行地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基本义务履行地,而不是指在合同不能履或不能完全履行情况下,合同义务主体依合同占有合同权利主体的财产向合同权利主体返还该财产的履行地或违约责任义务履行地。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查与裁定 3评析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芜湖金隆置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