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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0-07-13   浏览次数:2441 次 标签: 【废止】 合同履行地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4日 法复(1996)9号)
【摘要】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4日  法复(1996)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