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监字第134-1号
文章摘要:
——权转让合同纠纷履行地的确定
【来源】《立案工作指导》(2007年第2辑.总第15辑)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监字第134-1号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地,是确定案件管辖的一个重要依据。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依不同性质的合同而有不同的确定标准。本案双方当亨人争议的焦点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点及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在现行法律对债权转让合同履行地点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原理,应当依照原合同予以确定,原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权转让合同依法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立案工作指导》(2007年第2辑.总第15辑)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监字第134-1号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地,是确定案件管辖的一个重要依据。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依不同性质的合同而有不同的确定标准。本案双方当亨人争议的焦点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点及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在现行法律对债权转让合同履行地点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原理,应当依照原合同予以确定,原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权转让合同依法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摘要2: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