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74号 更新时间:2018-07-28 浏览次数:3853 次 标签: 股东派生诉讼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74号 【裁判要旨】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双方形成的系侵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摘要2: 无 上一篇: 下一篇: 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国债托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